喔,還是討厭政治
但是   涉及到國家主權問題時
冷感人還是要認真做一下功課
沒有興趣的人可以直接略過這篇了。
下面是WIKI成為好朋友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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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7%A3%E9%AD%9A%E8%87%BA%E5%88%97%E5%B6%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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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地形

釣魚台列嶼在地質上係貫穿第三紀層噴出之幼年錐狀火山島嶼,為大屯及觀音火山脈向東北延伸入海底的突出部份。釣魚台列嶼處於東海海床邊緣,與台灣島處於同一大陸棚上,全部海床地區水深在200米內,並有大量由長江及黃河沖流入海的堆積物。釣魚台列嶼以南約10海浬,海床地形突變,水深達1000米以上,地質學上稱為「琉球海槽」(俗稱「黑水溝」),並無大陸棚,故釣魚台列嶼在地理上與琉球群島沒有關連,並非現屬日本的琉球本土陸地的自然延伸。「黑水溝」自明朝以來便是中琉界限的指標。 近百年來,台灣漁民經常在釣魚台列嶼水域作業,遇到強風時則駛往釣魚台及南小島之間寬約1.5公里的海峽作避風港。東海一帶整年受東北及西南季風影響,黑潮從台灣東部向東北流,琉球漁民在過去數十年間鮮有到此作業,台灣漁民在此島上亦從未見過琉球人。儘管美國將釣魚台列嶼交由日本控制,但依據1958年於日內瓦簽訂, 1964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條文, 釣魚台理應屬於台灣。 郵政及電訊根據中華民國郵政資料,釣魚台的郵遞區號屬290。在電訊方面,該區同屬宜蘭縣頭城鄉,所以所有的固網電話均屬 (03) 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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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87%A3%E9%AD%9A%E5%8F%B0%E5%88%97%E5%B6%BC%E4%B8%BB%E6%AC%8A%E5%95%8F%E9%A1%8C&var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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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兩岸視角

  • 中國方面認為傳統上和歷史上,明朝初期釣魚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島劃為海防管轄範圍之內。這較1895年日本宣稱釣魚台為其領土更早。 最早發現釣魚島的是中國人楊載。
    另外在1403年順風相送一書中首次記載釣魚島,該書是明代使臣前往各藩屬國的一本航海指南,當時釣魚島作為前往琉球途中的航標,表示當時中國人是釣魚島最原始的使用者,這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早了500年。 
  • 1880年日本官方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的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臺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 
  •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 台灣日本統治時期:昭和12年、13年的台灣總督府公報,公佈釣魚台漁權是屬於台灣的。
  •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周邊島嶼自係包含釣魚台列嶼。 
    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因臺北州與琉球發生釣魚臺海域漁權問題爭執,判定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嶼)屬於臺灣臺北州,東京法院承認釣魚台是臺灣的附屬島嶼,而非琉球群島的一部份。
  •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其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的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中美所決定的小島。 

日本視角

  • 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將釣魚島劃入疆域,並在島上設有船塢與鰹節工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
  • 1972年以沖繩之ㄧ部歸還於日本。現在該島仍為昔年開拓者子孫之民有地,包含美國統治時期直到現在,都與日本政府締結租賃契約
  • 1920年,福建省惠安漁民在海上遇難漂流至釣魚島獲救。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致贈感謝狀於該島相關人員,文中書明「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相關文書現仍保存於八重山博物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南西諸島/琉球列島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美國海軍在久場島/黃尾嶼和大正島/赤尾嶼設置射擊場。
  • 從戰後到1971年之間,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向美國或聯合國提出抗議要求取回該島主權。
  • 1968年10月,聯合國東亞經濟委員會會同日本、中華民國、韓國的海洋專家對相關海域進行學術調查,調查結果指出該海域埋藏大量石油之可能性。隨後1969年1970年進行之後續調查,估計該海域石油埋藏量高達1095億桶,足以匹敵伊拉克的石油埋藏量。發現石油之次年(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然開始主張擁有該島主權。
  • 1971年6月1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聲明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
  •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
  •  在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繼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之前,雙方之出版物關於領土的記述方面均無包含釣魚台。相對的,有相當數量的官方與半官方出版物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
  •  2008年6月10日凌晨,臺北縣瑞芳籍的「聯合號」漁船,在釣魚臺南方六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撞沉,並留置臺灣船員。6月13日,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想所謂的兩國之間的爭議,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用開戰(解決),這是到最後、最後的階段。」他強調,所謂不惜一戰是最後不得不的手段,但並不排除。而外交部也採取積極態度處理,外交部長歐鴻鍊除了召見日本駐臺代表池田維當面表達「嚴正抗議」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沒有回應 (放人、賠償和道歉),不排除採取更強硬的外交手段 (召回我國駐日代表許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國防委員會為主等多名立法委員要求國防部派出基隆級軍艦讓立委及國防相關單位登艦巡戈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
  • * 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主條目:聯合號海釣船撞擊沉沒事件 
    2008年6月10日凌晨2點左右,一艘中華民國籍瑞芳鎮之「聯合號」海釣船,從事娛樂釣魚,不過於釣魚臺海域時,被從抽調來支援第11管區的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0管區巡視船「甑」(こしき,PL123號)[5]撞沉,船上乘員落水獲救,其後被日方載往石垣偵訊,隔日日方陸續釋放船員,並扣留船長兩日。事發隔日。引起台灣朝野撻伐,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即召來日本駐台代表表達抗議立場並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主權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府方面也於事發三天後對日發表強硬聲明後,日本政府釋放船長返臺。 6月15日,日本於14日提出臺北縣「聯合號」海釣船遭日本巡邏艦撞沉事件調查報告後,外交部長歐鴻鍊表示無法接受,並且決定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 6月15日下午,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那須秀雄本部長,在本部開記者會,聲明「使對方船沉沒,船長受傷表示遺憾。這是無法推拖的。」,「甑(こしき)為了確認船名而靠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接近的方式存在過失。賠償的問題也會做適當的回應。」日文中「這是無法推拖的(おわび申し上げる)」即為「道歉」之意,這是日本官方就此事件公開的表示道歉。 6月15日晚上,台灣保釣人士搭乘海釣船啟程前往釣魚台,海岸巡防署首次派船護航並於16日凌晨隨同進入12浬內海域,海上保安廳以噴水、造浪及放攔截索等方式阻擋。因海象不佳,並未登島,海釣船與海岸巡防署的船一起繞島一周之後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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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日本關於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中華民國政府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錶面化之後,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 而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曾經舉出過的,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日本政府明確聲明擁有尖閣群島的主權。日本政府明確將釣魚島列為美國軍事保護對象。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宣佈接管由日本政治團體於1978年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台。並已將該燈台明確記載在由日本政府製作的日本海圖上、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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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堅合眾國
    因為美國曾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將此島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佔領,之後美日安保條約也包括了此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ete McCloskey於1970年9月10日被問及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立場,而做了以下答覆[2]: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Nansei Shoto)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當被問及「如果尖閣諸島發生主權爭議時,美國的立場」時,回答:「為表示尊重所有關於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國長期的立場是在此爭議中採取中立立場。2004年3月24日,美國務院發言人埃裡利在指出該群島自1972年後根據琉球歸還條約將釣魚島的治權移交日本政府。由於1960年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包括日本行政控制之所有區域,所以美日安保條約覆蓋及於釣魚島。美國認識到關於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因此通過國務院僅發言表明該島為「日本施政下的領域」(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現在美國一直保持謹慎避免自身陷入對此島主權的爭執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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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民間的立場
    日本一些激進派在島上塗上巨幅「日之丸」旗幟,並設立了燈塔等一些設施,去除了中國人放在當地的設施。此外,為免被人認為當地是「無人居住的小島」,日本右翼團體曾經在1950年代於當地放置多頭山羊,這種行為在很多人看來是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在1972年的專著《「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經過查閱歷史文獻,他認為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該國宣稱的「無主土地」,而明確的是中國的領土。 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同時日本並沒有用「嶼」來命名過任何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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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架公約是依據領土來定義海床與底土資源開發權利,並非作為領土所有權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參與簽署「1964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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